党延珍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9
浏览量:1188
      案情:被告承租工贸公司店铺经营建材。20093月份,被告在家居中心市场遇到原告,被告讲想做大生意欲转让店铺,问原告是否愿意购买,原告说可以考虑。随后在进一步协商中,被告要求店铺与室内物品一并转让,店铺去年刚装修过。转让价格6.7万元,分期付款。410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5万元;412 ,原被告双方签订店铺装让协议,原告开始接管家居中心店铺的经营;422原告又向被告付款3000元。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与工贸公司签订有铺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铺位不得私自转让,承租人转让需征得业主工贸公司同意。

合同签订前,被告称在汝阳定购木门一批,货款3500元已经支付,以此为借口,被告从原告处拿走现金3500元。合同签订后,汝阳货主将门送到店里,说货款没有付,原告于是又向汝阳业主付款3500元。被告采取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欺骗手段,使原告支付款项损失8820元。

被告将店铺转让于原告后,有意躲着不同原告见面,使双方订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三人以擅自转让为由将店铺封闭,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订立的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转让费53000元,赔偿原告损失8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因为双方签订的店铺装修及样品门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无违约、无侵权。

   法院判决: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未经产权方同意,应予以解除。被告应返还转让费用,并支付原告双重支付的货款,即3500元。原告诉求的其他损失,因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装修及样品门转让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店铺转让费53000元,并支付多收的货款3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承担。

体会:在接受原告委托时,委托人问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的官司能赢不能?”  委托人像输光了的赌徒,表情木讷、无精打采,一句话重复了一遍又一遍。要知道这5万多元是他东挪西借凑来的,为的是有个生意做,养活三个孩子。委托人的父亲父亲刚病逝,几乎花光了他的积蓄。

根据掌握的证据,经过分析认为:转让费应该返还,因私自转租,未经业主同意。关键是因转让遭受的8820元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在我的指导下,委托人与被告进行了一次通话,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制,完成了损失部分的举证。在通话中,被告认可了3500元的事,对其余的损失不予认可。使委托人的损失得以有证据支持。

作为律师应该明白,当事人利益无小事。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谨慎处理每一起案件,尽心尽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心中很有把握,也要谨慎小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之前,当事人由于权利受到侵害、经济上遭受损失,往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律师介入纠纷,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宣讲,进行理性分析,树立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从而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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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党延珍
  • 执业律所:
    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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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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