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延珍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治安行政处罚)代理词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6
浏览量:267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上诉人刘xx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发表以下的代理意见:

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否有违法行为,xx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原审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决定书称上诉人“到中南海周边上访,此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及中南海周边秩序……”。既然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那么应由北京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错误。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未规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管辖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适用上位法。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根据。xx县公安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北京西城分局训诫书。训诫内容列举了四种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明确当事人违反了其中的哪一条,上面也没有被训诫人的签名。71日上午当事人被带到府右派出所,当天下午4点多上诉人即被接到洛阳驻京办事处,期间没有任何人询问。没有人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训诫书内容没有人向当事人宣布。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根本看不出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更不能作为当事人违法的依据。、

2)洛阳市驻京工作组证明。组织不是自然人,没有人的认知及思想感情,证言应由负责人出具,以组织名义出具不符合证据形式;证明并未涉及“违反信访秩序”或“周边公共秩序”的内容。

3)镇政府报案材料。机关法人出具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镇政府常住地是磁涧,不可能目睹到千里之外的违法行为;所讲违法事实没有根据;如有违法行为,秩序被扰乱者自然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北京报案;报案不一定有违法事实成立。

4 201574询问刘xx笔录。笔录没有当事人刘xx的签名,是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意愿打印的;笔录最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并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明。因此不能作为“违法嫌疑人供述”证据。

5)询问张xx、陈xx笔录。张xx,村主任,201572接到去北京接刘xx的通知。陈xx,镇政府工作人员,71日晚接到接访通知,他们二人一块坐车去的北京,二人到北京见到刘XX是在“北京陶然亭公园附近的一个旅社里”,其时刘X的“违法行为”早已结束,二人不可能看到违法情况;他们是听说xx县在北京的人说刘xx去上访了。

综合公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没有一个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违法行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及中南海周边公共秩序”,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原告到北京周边上访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到北京打算上访,但人生地不熟,不知路怎么走也不知到哪里上访,走在府右街的路上,即被洛阳驻京办事处人员接回。

2)原申认为刘xx “因反映宅基案件进行走访,应依法有序进行,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其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影响了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的公共秩序”。什么叫正常上访,什么叫非正常上访?上诉人尚未到达信访接待场所,仅仅是走在中南海周边的路上,在路上行走也是罪过吗? 影响了公共秩序,请问影响了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公共秩序?影响的是什么秩序?采取何种手段、方式影响的秩序?依据何在?

上诉人因宅基问题得不到解决进而上访,在信访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先后批示政府解决的情形下,政府仍是不作为不解决,镇政府甚至冒用当事人签名,炮制成“同意处理意见”的处理结果(07815签名),瞒报上级。2014621xx镇政府给上诉人出具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高知书》载明:“…… (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上访。”实际情况是30日期限早已届满,上诉人的问题仍无人解决,上诉人才决定到北京上访。上诉人上访完全是在政府逼迫下,不得已而为之。上诉人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

总之,上诉人到北京上访是否有违法行为,xx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上诉人之所以被处罚,实际上是我国某些特权阶层在实施“报复性惩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条件下,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审法院仍认定公安机关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这真是法治的悲哀。

我们不能一味迁就、纵容依法行政机关,应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撤销原判,撤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

党延珍律师

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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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党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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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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